4月16日上午,寧強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案依法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何某明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該案是寧強縣首例依法宣判的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公務的犯罪案件。
2020年3月8日17時許,被告人何某明在家中和女婿陳某全及其親友共十余人一起吃飯、飲酒時,與他人發生爭執。
在漢源派出所民警、輔警著制式警服駕駛警車趕至現場了解情況時,被告人何某明拒不配合民警執法調查,并對民警拳打腳踢,致民警多處軟組織損傷。后被趕至現場增援的民警制服。
法院審理認為,寧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明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何某明在疫情防控期間,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從重處罰。
鑒于被告人何某明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何清某明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在這場疫情防控人民戰爭中,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嚴厲打擊各類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此案從立案到審結僅三天時間,快審快結的辦案節奏彰顯了對疫情防控期間犯罪的打擊力度,為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了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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