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幾名男子以營利為目的,先后在酒店、自建別墅等不特定的場所多次開設賭場,并且召集不特定人員參與賭博,抽頭漁利,金額高達數十萬元,因情節嚴重被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漢臺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期間,徐某某召集王某某、楊某某,在焦某某經營的酒店、茶樓、留壩縣徐某某自建別墅等多地、多次開設賭場,抽頭漁利,抽頭漁利金額累計數十萬元。
賭場主要使用麻將以每局五千、一萬、兩萬、四萬不等的方式進行賭博,并按照每五千一局抽水四百、每一萬一局抽水八百的方式(以此類推),進行抽頭漁利。
賭場開設期間,徐某某確定賭博地點、設定賭博方式安排人員召集賭客、抽頭漁利、在賭場服務等;王某某負責召集賭客、開設房間、賭場記賬、在賭場服務等;楊某某負責在賭場為徐某某放高利貸、催收賭賬、在賭場提供服務等。每天賭博結束后徐某某付給王某某、楊某某200元至500元不等的工資。
焦某某明知徐某某等人在多處開設賭場,為獲取利益, 主動聯系徐某某等人將賭場設在某酒店內,為開設賭場提供場地。
漢臺區人民法院認為,徐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先后在某酒店等不特定的場所開設賭場,召集不特定人員參與賭博,賭資高達數十萬元,情節嚴重。王某某、楊某某在賭場經營期間在賭場服務、同時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焦某某明知徐某某開設賭場,主動聯系提供賭場場所。
四名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楊某某、焦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首提犯意、安排場地、安排同案犯在賭場服務,抽頭漁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王某某、楊某某明知被告人徐某某開設賭場,還在賭場為賭客提供服務、在賭場抽頭漁利和記賬,同時領取高額固定工資,起輔助作用,是從犯;
被告焦某某為開設賭場提供場所,其次要作用,是從犯;
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焦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某曾犯搶劫罪被南鄭縣人民法院判處刑罰,有犯罪前科,可酌定從重處罰。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0萬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2日至起2022年6月21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5萬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
三、被告人楊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5萬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
四、被告人焦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萬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
法官寄語:開設賭場是觸犯國家法律的行為,既危害他人也危害社會,這樣犯罪行為終將會被法律所制裁,而觸犯法律的人也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本站轉載內容均已標明出處,為分享傳播之用,非商業用途。文章及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