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調查來源、調查經過
2020年4月22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佛坪分局執法人員對佛坪縣華遠實業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執法檢查,檢查中發現該公司未建設規范的廢水沉淀池,生產加工區洗砂廢水排入生產廠區南側和西南角無防滲措施的坑塘內,部分滲排,部分通過原排水渠排入蒲河。
該局執法人員依法進行了現場調查取證,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該公司砂石加工區生產主管楊XX在筆錄上進行了簽字確認。
當事人基本情況
佛坪縣華遠實業有限公司位于佛坪縣陳家壩鎮陳家壩村,法人代表:李某某。
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和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該公司生產加工區未建設規范的廢水沉淀池,生產加工區洗砂廢水排入生產廠區南側和西南角無防滲措施的坑塘內,部分滲排,部分通過原排水渠排入蒲河。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結合《陜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三類“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閑置、關閉污染防治設施類”(1)當事人屬于初犯且違法情節較輕的;處10萬以上30萬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處理情況
2020年4月23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佛坪分局按照法律程序,對該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于2020年4月24日向該企業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佛環責改字〔2020〕02號)、《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佛環責停字〔2020〕01號),2020年5月8日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聽證)書》(佛環罰告字〔2020〕1號),企業在聽證期內未要求舉行聽證。2020年5月22日,經漢中市生態環境局佛坪分局局務會研究決定,對該企業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并于當日送達該公司。
目前,企業已經停產,整改和罰款繳納正在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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