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6日,西鄉縣人民法院刑事法官在大河鎮龍池村委會巡回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環境資源保護案件,認定被告人楊某盜伐林木罪罪名成立,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1個月,宣告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本案被告人楊某擅自在西鄉縣大河鎮龍池村二組黃柏場國有林使用油鋸采伐卜氏楊樹10根,后將所采伐的林木制成蜂桶自用。經西鄉縣林業勘察設計隊鑒定:楊某采伐林木蓄積量11.93立方米。涉嫌盜伐林木罪。
因此,為依法打擊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提高人民群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承辦法官遂決定通過巡回審判方式到當地巡回審理此案,以達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經審理,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對其應以盜伐林木罪予以刑罰處罰。遂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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