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勉縣人民檢察院公開一份起訴書。
被告人陳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2325197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勉縣,家住陜西省勉縣**街道辦事處**社區**組**號。
該陳于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漢中市漢臺區看守所。
本案由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7時30分許,被告人陳某甲的公爹趙某某以鄰居張某某家修房排水溝占用了其家地界為由,躺在張某某家修房施工的鋼筋上阻擋房屋施工,雙方發生爭執后,張某某隨即撥打110報警請求公安機關處置。
當日7時48分,勉縣公安局賈旗路派出所接到勉縣公安局指揮中心110報警服務臺指令后,即派民警高某某帶領輔警羅某某、陳某乙、寧某某一起趕往現場進行處置。
高某某等四人著警服、駕駛警用車輛到達勉縣**街道辦**社區**組張某某家建房現場后,通過了解情況,民警高某某告知當事人雙方宅基地邊界糾紛問題可由**社區進行調解協商處理,并勸解趙某某不要躺在張某某家門口鋼筋堆上影響他人正常施工。在高某某拉勸趙某某站起來時,被告人陳某甲突然沖到民警高某某的面前用手撥開高某某的手,不準民警拉扶趙某某,并用手抱住民警高某某的腿,高某某用手拉開抱住自己的陳某甲時,陳某甲將高某某的右手中指、環指咬破,在拉扯過程中還將高某某右小腿膝關節內側咬傷,在場的另外三名警察上前制止,并和高某某一起準備將陳某甲帶離現場,陳某甲情緒激動并亂抓亂踢,將羅某某頭部踢中,將羅某某后頸部和左手手腕抓傷,將羅某某警服左肩肩章、紐扣均扯落;將陳某乙右手大臂抓傷。
輔警寧某某給勉縣公安局賈旗路派出所撥打增援電話,在增援民警到達后將被告人陳某甲帶回勉縣公安局賈旗路派出所接受調查,勉縣公安局賈旗路派出所于當日將該案移交勉縣公安局阜川派出所,勉縣公安局阜川派出所于2020年8月18日以陳某甲涉嫌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
經勉縣醫院診斷:高某某多處軟組織挫裂傷;羅某某腦震蕩、頭頸部軟組織挫擦傷;陳某乙右上臂軟組織挫擦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使用暴力的方法阻礙正在依法執行公務中的人民警察,致一名正式民警、兩名輔警受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陳某甲于案發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對受傷民警進行民事賠償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陳某甲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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