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劉明才擔任審判長組成七人合議庭,依法公開審理了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與被告延川縣某石油貨運車隊、高某某、白某環境污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法院依法委托的環保專家證人、鑒定人出庭接受詢問。
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臨案聽審,受污染事件影響的漢中、廣元兩地環保行政部門領導,陜西理工學院2019級法學研究生旁聽庭審。
庭審查明,2016年3月22日20時許,被告高某某駕駛陜J35326(陜J0637掛)油罐車在108國道由陜西省開往四川省廣元市方向時,在寧強縣漢源街道辦事處何家墳村側翻,導致罐體受損,最終導致約20噸柴油外泄(罐車滿載28噸,事發后剩余8噸),沿山坡、公路、排水溝流入潛溪河,并影響到嘉陵江水質。
事故發生后,四川省廣元市和朝天區政府,以及漢中市及寧強縣政府立即啟動環境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大量人力物力開展應急處置。
兩地分別采取在潛溪河下游開挖圍堰攔截,放置吸油草、棉被、吸油氈、吸油墊等油污吸附物資對污染物進行吸附,然后回收并處置含油廢水、吸油廢棄物等措施最大限度減少泄漏柴油造成的環境污染。同時設置了數十個水質監測取樣點位,對河流水質進行動態監測。事發之后被污染水流中的石油類濃度持續超標,至2016年3月28日兩地監測點監測分析結果顯示,事故下游水流中石油類濃度穩定達標,兩地政府分別于3月28日解除應急狀態。
本次事件兩地政府污染控制費用4554974.3元,經專家估算,本次事故對潛溪河河道水體生態環境損害費估算基值為97.51萬元-106.37萬元,土壤污染修復費用113.18-218.18萬元,潛溪河生態功能損失費為19.50萬元-31.91萬元,土壤植被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為2.50萬元-17.37萬元。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向本案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延川縣某石油貨運車隊賠償因消除危險產生的費用4554974.3元,對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潛溪河、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恢復原狀及承擔鑒定評估費、律師費等損失,要求車輛駕駛人高某某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經漢中中院合議庭評議后,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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