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政府
關于加強城區(含集鎮)人行道車輛停放管理的
通 告
漢區政通字〔2021〕4號
為進一步加強漢臺區城市市容環境整治,規范人行道機動車輛停放秩序,維護有序暢通的交通環境,提高城市文明形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陜西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及《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漢臺區城區(含集鎮)人行道交通安全環境實際,區政府決定加強漢臺區城區(含集鎮)人行道機動車輛停放管理,現就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人行道是指漢臺區城區(含集鎮)范圍內城市道路兩側,以行人通行功能為主的道路。
二、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機動車在設有禁停標志、禁止標線路段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輛在規定區域或停車泊位線內應“入位、順向、整齊、有序”停放。
三、凡在漢臺區城區(含集鎮)范圍內人行道上未按規范停放的機動車輛,機動車駕駛人在現場的,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和九十三條之規定、《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相應處罰;對未按規范停車影響到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的,依法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場所。
四、在人行道上未按規范停放的機動車,由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現場取證并貼發《違法停車告知單》,依法處理。
五、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在人行道上施劃停車泊位或設置停車場。對未經批準施劃停車泊位或占用城市人行道設置臨時停車場的,由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當場糾正或限期改正。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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