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鞏固亂村治理工作成果,推進掃黑除惡斗爭長效機制建設, 洋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于2021年5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洋縣海蓮村村民委員會公開宣判了被告人王某、鄧某故意傷害罪一案。并在庭審現場,對群眾進行了防范電信詐騙知識宣傳,為群眾提供法律咨詢。轄區干部、群眾及社區服刑人員200余人現場旁聽了宣判。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鄧某是洋縣謝村鎮海蓮村七組村民,系危房改造戶。2020年5月22日15時許,村上組織人員在對王某之兄王某杰進行危房改造期間,王某杰及其家人不遵照危房改造方案,阻攔施工。
被告人王某對村干部及施工人員進行謾罵,董某出言制止,與王某發生爭吵,王某拿石頭朝董某撲打,王某母親鄧某抱住董某左腿,使董某倒地無法躲避。二被告人共同致董某胸部多發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一級。洋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董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賠償。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鄧某與被害人因瑣事發生糾紛后不能正確、冷靜處理,進而導致矛盾升級,被告人王某、鄧某共同致被害人身體受傷評定為輕傷一級,二被告人之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一款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洋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
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王某用石頭擊打致傷被害人,系主犯。被告人鄧某采用抱腿等行為,幫助王某致傷被害人,系從犯,比照主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其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同時,被告人王某、鄧某因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依法應予賠償。
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鄧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二被告人共同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合計27671.18元。
謝村鎮海蓮村是洋縣亂村整治的重點村,本次對被告人鄧某、王某故意傷害一案的公開宣判,既是一次對犯罪分子的刑事審判,也給轄區群眾及社區服刑人員上了一堂現實、生動、深刻的法制教育課。
法官寄語:該起案件是因社會矛盾未及時化解引發的犯罪的常見案件類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只要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后果的,都要承擔刑事責任。故遇事需冷靜,切勿因一時沖動鑄成大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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