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電動自行車、摩托車通行秩序,教育引導廣大市民駕乘電動自行車、摩托車佩戴安全頭盔,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我市將集中組織開展駕乘電動自行車、摩托車未佩戴安全頭盔行為專項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依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2018)規定,電動自行車是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電助動或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不符合該標準的電動二輪車、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均不屬于電動自行車,按照機動車標準管理處罰。
二、我市行政區域內駕乘電動自行車、摩托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三、駕乘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采取批評教育或警告;駕乘其他各類摩托車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上述交通違法行為,將予以曝光和抄告所屬單位。
四、本通告自2021年11月15日起實施。
漢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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