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5月17日11時許,宋某某駕駛陜FSC**8號車由寧強縣體育路向寧強縣河街方向行駛,行至寧強縣漢源鎮老友咖啡店門前交叉路口時,與由臨溪西路向寧強縣北門方向行駛的王某某駕駛的陜FPG**0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刮,造成二輪摩托車駕駛人王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的道路交通事故。
成因分析
宋某某駕駛機動上道路行駛,行至沒有交通信號燈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交叉路口,在進入路口前沒有停車瞭望,沒有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因素;王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未佩戴安全頭盔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因素。
宋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二)項之規定,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 二)項之規定,應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
王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 二)項之規定,應承擔本次事故次要責任。
交警提示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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