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漢中市公安局發布關于主動報告與確診人員存在軌跡交集有關事項的通告。
為有效控制漢中市疫情擴散蔓延,盡快實現動態清零目標,現就主動報告與確診人員存在軌跡交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配合參與疫情防控工作是公民的法定義務。市、縣(區)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確診人員活動軌跡后,所有在漢及近期離漢群眾要認真對照,與確診病例活動軌跡存在交集的人員在做好自身防護的同時,要第一時間主動向所在社區和轄區公安機關報告,配合做好集中隔離、居家隔離、健康監測、核酸檢測等各項防控措施。
二、對故意隱瞞行程,隱瞞與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軌跡交集史,拒不履行主動報告軌跡交集等疫情防控要求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對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公安機關將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主動報告或者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后查實的,公安機關將給予主動報告者或第一舉報人500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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