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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公布!事關漢中最低生活保障

4月22日,漢中市民政局官網發(fā)布《漢中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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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對象條件

第一條?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漢中市民政局官網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指具有法定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主要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全日制在校就讀學生;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含長期或階段性在外務工人員)的人員。

   (五)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1.在部隊服役的義務兵;

  2.連續(xù)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3.在監(jiān)獄服刑、在戒毒所強制戒毒的人員;

  4.經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核實,下落不明滿兩年的,或被宣告為失蹤人員的;

  5.享受孤兒待遇或特困供養(yǎng)的人員;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不計入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三條?家庭收入 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guī)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可按照該家庭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或復審前12個月收入計算,據此確定家庭月人均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就業(yè)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業(yè)成本,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具體可參考以下方式核算:

  1.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原則上按用人單位出具的薪酬領取證明或者本人工資卡的銀行流水計算。

  2.外出務工、靈活就業(yè)人員的收入,原則上按用工單位出具的薪酬領取證明計算;無法確定務工地的,參照戶籍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外出務工、靈活就業(yè)人員無法提供收入證明或出具證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二)經營凈收入。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yǎng)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yè)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yè)、建筑業(yè)、手工業(yè)、交通運輸業(yè)、批發(fā)和零售貿易業(yè)、餐飲業(yè)、文教衛(wèi)生業(yè)和社會服務業(yè)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具體可參考以下方式核算:

  1.種植業(yè)收入以本地區(qū)同等作物的市場價格與實際產量核算;不能確定實際產量的,以當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產量核算。

  2.養(yǎng)殖業(yè)、捕撈業(yè)等收入以本地區(qū)同等養(yǎng)殖(捕撈)品種市場價格與實際出欄數核算;不能確定實際出欄數的,以當地同行業(yè)去年平均產量核算。

  3.從事經營類或服務活動的,按照實際純收入或實際繳納稅收基數綜合認定;無法認定的,可參考當地同行業(yè)、同規(guī)模企業(yè)平均收入或繳納稅收情況綜合認定。

  (三)財產凈收入。財產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具體可參考以下方式核算:

  1.出讓、租賃等收入,參照雙方簽訂的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相關合同或合同確定的收益明顯低于市場平均收益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產出讓、租賃的平均價格推算。

  2.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按照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計算,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四)轉移凈收入。轉移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費、離退休金、失業(yè)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yǎng)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具體可參考以下方式核算:

  1.轉移性收入和轉移性支出有實際發(fā)生數額憑證的,以憑證數額計算。

  2.離退休金、失業(yè)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按實際所得計算。

  3.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費,原則上按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法律文書所規(guī)定的數額或被贍養(yǎng)(撫養(yǎng)、撫養(yǎng))對象實際獲得的數額計算;無法律文書規(guī)定的,可按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收入扣除戶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或以申請人和其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誠信申報的數額核算。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屬于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等低收入人口的,不計算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費。

  4.對因各種原因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賠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可根據實際情況扣除領取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本人應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用(拆遷補償金中可扣除必要的搬遷、購置安居性質自住房屋和裝修等實際支出)等后核算。

  5.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費用:關于養(yǎng)老保險扣減分三種情況。第一種:繳納城鄉(xiāng)居民養(yǎng)老保險的據實扣減;第二種:靈活就業(yè)人員繳納城鎮(zhèn)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數額超過6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6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扣減,不足6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據實扣減;第三種:由單位繳納養(yǎng)老保險或享受政府補貼的,必須提供個人負擔部分證明及單位繳納養(yǎng)老保險的票據,由政府補貼的部分或單位繳納的部分不列入扣除,只扣減個人負擔部分。

  6.基本醫(yī)療保險個人繳費:按照每年個人實際繳納的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據實扣減(按繳納的票據扣減)。

  (五)按照其他法律法規(guī)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六)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范圍:

  1.各級政府給予的獎勵金,見義勇為獎勵性補助金,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的生活補助;

  2.優(yōu)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護理費,烈士褒揚金;義務兵家庭按照規(guī)定享受的優(yōu)待金和高原條件兵的一次性獎勵金;退役士兵自謀職業(yè)一次性退役金和自主就業(yè)地方經濟補助金;

  3.獎學金、助學金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4.因公(工)負傷人員的醫(y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公(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費;

  5.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獨生子女費、失獨家庭補助金、殘疾人定期生活補助、廉租住房補貼、高齡老人生活補貼、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基本生活補貼。醫(yī)療保險報銷的醫(yī)療費,醫(yī)療救助金,政府給予的臨時性救助款物;

  6.中央和各地確定的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礎養(yǎng)老金;

  7.有特定用途的政府福利性補貼(各類福利補貼等);

  8.其他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由縣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

  (七)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是指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鄉(xiāng)居民家庭成員因病、因殘、因學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實際生活水平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剛性支出可按以下方式予以扣減:

  1.因殘個人負擔費用:主要指家庭成員因身體殘疾產生的護理、康復治療和配備必要的器械等自負費用,按提供的票據扣減。

  2.因病個人負擔費用:自申請日向前延伸12個月內,家庭成員因病住院的,按規(guī)定享受基本醫(y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yī)療救助等政策后,個人負擔的住院醫(yī)療費用予以扣減(根據住院結算單及醫(yī)療救助情況核實);家庭成員因患慢性病需長期院外藥物治療而產生的門診費用,經醫(yī)保報銷、門診救助后,個人負擔10000元以下的據實扣減,1萬元以上的按照1萬元扣減(根據門診票據、醫(yī)保報銷及門診救助情況核實);患有重大疾病在院未結算費用的,根據二級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和住院相關資料,按照15000元予以前置扣減。

  3.因學個人負擔費用:對家庭成員中有就讀于國內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及中等職業(yè)學校的,按學期內每年學費低于10000元的據實扣減,高于10000元(含)的按10000元扣減(以學校出具的正式票據原件為準),每年生活費按照6000元扣減。

  4.必要的就業(yè)成本,可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務工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比例核算,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均按照50%核算。

第四條?家庭財產,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

  (一)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yè)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以及車輛等。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著物。具體可按以下方式核定:

  1.銀行存款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賬戶中的總金額認定。有條件的地方,可參考一定時間內的賬戶流水情況綜合認定。

  2.證券、基金等金融資產按照股票市值和資金賬戶余額或基金凈值認定。

  3.商業(yè)保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時間和現金價值認定。債權按照協(xié)議等文本信息認定。互聯網金融資產按照理財金額和實際收益認定。

  4.車輛按照公安、交通運輸、農業(yè)農村等相關部門登記信息認定。

  5.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產權證書的登記信息、相關購買信息和網簽備案等信息認定。未在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但經過核查確屬擁有不動產的,按照實際情況認定。

  6.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價值物品等,根據市場同類物品價格綜合評估認定。

  (二)家庭成員名下財產一般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家庭存款、有價證券、債券總值人均不高于所在縣(區(qū))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擁有居住用途不動產(含住宅、公寓)不超過1套,且名下再無其他商品房和出租類不動產等。

  3.不擁有機動車輛、工程機械(指起重機、挖掘機、裝載機、壓路機、破碎錘、攪拌機等)以及大型農機具(指100馬力以上的拖拉機、收割機、播種機、旋耕機、粉碎機等)等。

  (三)對于家庭擁有超標準財產后遭遇重大災害、重度殘疾、重大疾病等,導致家庭主要成員死亡或家庭主要成員喪失勞動能力,且因住房、家電等財產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不能變現的,可按照以下范圍和原則,將家庭財產標準適當放寬或豁免。

  1.家庭存款、有價證券、債券總值人均不高于所在縣(區(qū))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

  2.申請前家庭已經使用的高價位空調、冰箱、洗衣機、手機、電視、電腦等必需的生活用品。

  3.家庭成員擁有作為唯一謀生工具的小型經營性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二輪摩托車(電動車)以及從事農業(yè)生產的低檔農用車;用于保障家庭成員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殘疾人長期就醫(yī)、康復治療的小型機動車輛。

  4.申請家庭擁有兩套以上住房(只能有一套貸款購房),但累計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第二章?申辦程序

第五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一般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申請,也可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或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第六條?申請人或者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戶籍應至少有一位在我省轄區(qū)范圍內,具體可分以下情形提出申請:

  (一)直接申辦情形(戶籍在本市轄區(qū))

  1.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一般應由具有我市戶籍且與經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具有我市戶籍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3.在我市區(qū)域內,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可由持有居住證的家庭成員向經常居住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

  上述三種情形,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的審核確認、資金發(fā)放等工作由申請受理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其他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二)申請轉介情形(戶籍不在本市轄區(qū))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地均不在本市的,可由持有我市居住證的家庭成員向居住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在本市任一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

  上述兩種情形,接到申請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初步調查核實后,要及時向主要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轉介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反饋調查核實情況,由戶籍所在地完成后續(xù)審核確認、資金發(fā)放等工作。接受申請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協(xié)助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第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以下簡稱重度殘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重大疾病且獲得重特大疾病醫(yī)療救助的人員(以下簡稱重病患者);

  (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一般指經民政部門認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且財產狀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財產條件的家庭。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可向本人所屬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單獨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規(guī)定提交(填報)相關申請材料;

  (二)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三)履行授權核對其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xù);

  (四)積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九條?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guī)定材料;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獲取的相關材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交。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遵從申請人意愿的基礎上,可在申請環(huán)節(jié)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即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將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申請人書面(含電子文本)承諾開展后續(xù)工作。申請人有不良信用記錄或曾出現社會救助失信行為的,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申辦時所需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由本人或法定監(jiān)護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xù)。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fā)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條件,但是未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應當主動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相關政策。

第十一條?申請人或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與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或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單獨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xié)助下,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入戶調查人員每組不得少于2人。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動態(tài)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調查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信息核對。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委托核對機構,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共同生活成員的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并出具核對報告。必要時,可經授權核對其他具有法定贍(扶、撫)養(yǎng)義務關系的非共同生活成員經濟狀況。

  (二)入戶調查。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家中了解其實際生活情況和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填寫入戶調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在場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分別簽字確認。

  (三)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社區(qū))或者單位走訪了解其日常生活、從業(yè)情況和經濟狀況等。

  (四)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佐證材料。

  (五)其他調查方式。

  發(fā)生重大突發(fā)事件時,前款規(guī)定的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程序可以采取電話、視頻等非接觸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提請后3個工作日內,啟動信息核對程序。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依規(guī)查詢相關成員的戶籍、納稅記錄、社會保險繳納、不動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住房公積金繳納、車船登記,以及銀行存款、商業(yè)保險、證券、互聯網金融資產等信息。

第十五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認定輔助指標作為評估該家庭是否存在隱瞞收入、財產狀況的參考依據,主要包括:

  (一)家庭用水、用電、燃氣、通訊等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在一段時間內(申請前6個月)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費用的;

  (二)家庭成員中有自費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含入托、出國留學)、出國旅游等高消費情況;

  (三)有經常性的賭博、吸毒、嫖娼等行為的;

  (四)有失信行為或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

  輔助指標可通過自來水、電力、燃氣、通訊企業(yè)和互聯網企業(yè)、教育部門、出入境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相關企業(yè)提供的信息比對,或通過鄰里訪問調查了解。對于出現輔助指標超標的家庭,應重點核查其收入、財產狀況,不能合理說明理由的,可作為家庭經濟狀況超出規(guī)定的判斷依據。??????????

  第十六條?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不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復查。

第十七條?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qū))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有異議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重新組織調查或者開展民主評議。調查或者民主評議結束后,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提出初審意見。

  在審核意見形成后10個工作日內,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通過本級聯合審核確認機制研判,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確認同意。

  對予以確認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同時確定保障金額,發(fā)放最低生活保障證或確認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確認的,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由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對單獨登記備案或在審核確認階段中出現投訴、舉報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或個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100%入戶調查。對其他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0個工作日。未經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程序,不得將任何家庭或者個人直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第三章?資金發(fā)放

第二十條?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申請家庭人均收入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或分檔進行發(fā)放。在確定保障金額時,可按照經常居住生活地區(qū)作為核定保障標準的依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原則上不進行城鄉(xiāng)區(qū)分。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符合條件參照“單人戶”納入保障范圍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分別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70%或B檔發(fā)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重病患者分別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全額或A檔發(fā)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一條?最低生活保障金從審核確認后次月進行“一卡通”社會化發(fā)放,由縣級民政、財政部門通過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按月撥付到個人賬戶。代理金融機構應在金融賬戶發(fā)放明細中注明“最低生活保障金”或“低保”字樣。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相關工作人員代為保管用于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銀行存折或銀行卡的,應當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簽訂書面協(xié)議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協(xié)議委托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二條?實施分類施保。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比例增發(fā)保障金。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0%比例增發(fā)保障金。

第四章?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縣區(qū)要完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xié)同辦理”工作機制,明確工作流程和責任分工。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xié)同辦理”窗口,及時受理和轉辦各項社會救助申請,為困難群眾提供“一站式”社會救助服務,積極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教育、醫(yī)療、住房、就業(yè)等社會救助政策的銜接工作。

  第二十四條?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保障對象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等實行動態(tài)管理。定期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變化情況和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情況及時辦理保障金停發(fā)、減發(fā)或增發(fā)手續(xù)。核查期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保障金額度。

  A類,為家庭整戶無勞動能力或家庭成員中有重度殘疾人員、重病患者,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對象,每年核查一次。

  B類,為短期內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wěn)定的對象,每年核查一次。

  C類,為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對象,每半年核查一次。

發(fā)生重大突發(fā)事件時,前款規(guī)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經動態(tài)管理或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從次月起停發(fā)保障金。

第二十五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其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發(fā)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告知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六條?鼓勵具備就業(y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積極就業(yè)。對實現就業(yè)后家庭人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給予6個月漸退幫扶,農村的可原政策給予12個月漸退幫扶,殘疾人家庭可按原政策給予18個月漸退幫扶。

  享受“漸退幫扶”政策期間不再復核家庭經濟狀況,幫扶期滿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退出保障范圍。漸退幫扶期內,對遭遇突發(fā)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家庭嚴重困難的,經鎮(zhèn)(街道)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同時終止?jié)u退幫扶。

  具備勞動能力、勞動條件但未就業(yè)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無正當理由連續(xù)3次拒絕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工作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減發(fā)或停發(fā)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七條?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增發(fā)、減發(fā)、停發(fā)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應當符合法定事由和規(guī)定程序;決定減發(fā)、停發(fā)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檔案分級管理制度。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資料進行歸類、建檔。最低生活保障檔案應當齊全完整、統(tǒng)一規(guī)范、安全有序,并按照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規(guī)定保存或者銷毀。有條件的地方,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基礎上,可探索建立電子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將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數量、保障金額等信息在其所在村(社區(qū))進行長期公示。應當依法保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無關的信息。

第三十條?推進“互聯網+救助”。實行網上申請審核確認的縣(區(qū)),要同步完善信息系統(tǒng)內的行政文書,確保電子化行政文書合法、規(guī)范、標準,方便群眾下載查閱使用。對于實現全流程網上審核確認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要做好電子資料(含各類掃描文件)留存歸檔工作,可不再重復保存其紙質相關資料。不得強制老年人、殘疾人等使用網絡或智能設備不便的群體通過互聯網申請辦理最低生活保障等相關業(yè)務。

第五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健全完善相關的監(jiān)管制度,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和資金管理使用等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推動社會救助服務熱線與12345熱線融合銜接。同時,要與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開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受理咨詢、舉報和投訴,接受社會和群眾對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的監(jiān)督。

第三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接到或上級批轉的群眾信訪、舉報事項,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信訪、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三十四條?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的,或在提交相關證明(聲明)時弄虛作假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終止審核確認程序。已經享受保障的,可以暫停或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五條?申請或者已經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對于民政部門或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列入政府財政預算。各縣區(qū)財政、民政部門和經辦人員應嚴格按規(guī)定使用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滯留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規(guī)程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因改革創(chuàng)新、先行先試,或信息核對障礙、救助對象失信等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已經履職盡責且能夠及時糾正的,可以依法依規(guī)不予問責或免于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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