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2日上午9時,洋縣人民法院在第一審判庭依法公開審理被告人丁某某詐騙罪一案,當庭宣判。以詐騙罪判處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犯罪所得贓款28500元,依法予以追繳,發還相關被害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相關單位工作人員、社區群眾七十余人臨案庭審。庭審中審判長對被告人當庭進行訓誡,要求被告人丁某某徹底認罪、悔罪,認真改造,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同時提醒參加旁聽的干部群眾,從案件中吸取教訓,加大防范養老詐騙宣傳力度,增強老年人防騙意識,杜絕養老詐騙案件的發生,共同守護好老年人的“錢袋子”。
案情回顧被告人丁某某自1997年至2015年期間,因犯盜竊罪、詐騙罪、招搖撞騙罪等,多次被法院判處徒刑以上刑罰。2021年9月25日被刑滿釋放后游手好閑、不思悔改,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間,意欲不勞而獲而重操舊業,先后在洋縣馬暢鎮、謝村鎮、龍亭鎮詐騙作案20起,騙取二十余名老年被害人財物共計28500元。
被告人丁某某在犯罪過程中,針對農村獨居老年人防騙意識差,容易上當受騙,被發現后脫離現場容易,被抓風險小等特點,通過與老年被害人聊天掌握其及其子女信息后,冒充被害人熟人、子女親屬、朋友等,以自己急需現金,或為被害人及其子女辦理結婚證、殘疾證,建房手續、戶口遷移、解決工作等為借口騙取老人錢財。以其20起詐騙犯罪當中2022年1月犯罪為例:1月11日,被告人丁某某竄至謝村鎮秋苗村白某某家,謊稱其在漢中市某某單位上班,以受白某某兒子委托,給白某某辦殘疾證為由,騙取白某某1300元現金;1月27日,被告人丁某某竄至洋縣謝村鎮東韓村張某某家,謊稱自己是張某某兒子的朋友,在漢中市某某單位上班,以幫助張某某兒子辦理相關手續為由,騙取張某某2000元現金。詐騙所得贓款均已被其日常開支及賭博揮霍,現無法予以退賠。案發后,丁某某被采取強制措施,洋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犯詐騙罪。
審理認為洋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多次騙取二十名余名老年被害人財物價值285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盜竊、詐騙等犯罪被多次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其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審理中自愿認罪,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但其因詐騙犯罪已被三次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滿釋放后僅一個月時間,又騙取多名農村獨居老年人財物,且無法退賠被害人損失,情節惡劣,依法應從嚴掌握從寬幅度。遂作出如上判決。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法官寄語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希望被告人丁某某以本案為戒,痛定思痛,切實吸取教訓,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遵紀守法,切莫為一己私利而觸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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