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檢察網日前公布的一份起訴書顯示,被害人李某某被騙至傳銷組織后拒絕加入該傳銷組織,其后被打,傳銷組織成員還奪走了他的手機,轉走了微信綁定的銀行卡大部分余額。
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楊通才伙同他人,以暴力、脅迫方法劫取他人14500元現金及價值1840元的手機一部,其行為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通才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起訴書顯示,經依法審查查明:2021年11月22日,被害人李某某被傳銷組織成員“趙俊”以見網友為由騙至漢中市漢臺區。2021年11月23日,“趙俊”(身份待查)安排傳銷組織成員“司玉鳳”、“徐丹”(身份待查)與被害人李某某在漢臺區中心廣場見面帶其游玩。2021年11月24日17時許,“司玉鳳”、“徐丹”將李某某帶至位于漢臺區鋪鎮楊庵村的傳銷組織窩點。2021年11月25日,傳銷組織成員開始給李某某上課。當日中午,“司玉鳳”、“徐丹”、蒙某某(另案處理)將李某某帶至該傳銷窩點附近漢江河邊勸說李某某加入該傳銷組織,李某某拒絕加入。“司玉鳳”將該情況告知被告人楊通才,楊通才隨即將情況告知該傳銷組織二級業務員“陳浩”(身份待查)。“陳浩”讓楊通才去給李某某做工作,如果還是不愿加入,便對李某某進行毆打,留下其身上的錢,再允許其離開。之后,“陳浩”、楊通才、蒙某某等人將李某某帶到傳銷窩點附近的漢江河邊對進行毆打,被害人仍不愿加入,“陳浩”安排“司玉鳳”、“徐丹”、蒙某某在路邊等待,“陳浩”以李某某欺騙他妹妹“司玉鳳”感情為由,讓李某某賠償1000元和一部手機。待李某某將其榮耀X20手機交給陳浩后,陳浩操作李某某微信提現發現李某某微信綁定的銀行卡有19000元,便以給李某某辦理傳銷代理為由,通過李某某支付寶付款碼向陳浩登錄支付寶賬號“久久”轉賬14500元。隨后安排傳銷組織成員給李某某購買火車票,將其送至火車站讓其離開漢中。李某某進站后退掉火車票并報警。
經漢中市漢臺區價格認定中心認定,涉案榮耀X20手機的價格為人民幣1840元。案發后,“陳浩”將14500元和榮耀手機退還給被害人李某某。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通才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通才伙同他人,以暴力、脅迫方法劫取他人14500元現金及價值1840元的手機一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通才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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