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草案修改稿)》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草案修改稿明確了媒體應當制作、刊播反家庭暴力節目和公益廣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反家暴宣傳教育,以及村(居)委會應當將反家暴宣傳納入法治宣傳教育等內容。
圍繞做好預防工作,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用人單位應當將反家庭暴力納入員工行為規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民政等部門以及婦聯應當開展對家庭暴力趨勢特點的分析研判、利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平臺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等內容。
草案修改稿明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工會、共青團、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調解、勸阻家庭暴力行為,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告知受害人法律救濟途徑;協助報案、醫療救治、傷情鑒定、庇護救助等;提供法律幫助和服務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予以勸阻,當受害人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時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
草案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安全保護令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為前提。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村(居)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此外,草案修改稿對有關法律責任作了援引,對實施家庭暴力違法行為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規定作了完善,同時明確公職人員實施家庭暴力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公職人員實施家庭暴力的,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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