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一男子用個人信用做擔保在銀行貸款,簽了合同拿到了錢,然而到還款日期卻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及保費,被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不僅沒了信用,還要交上一筆違約金。
2018年4月27日,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中市分公司與榮某及某行漢臺區支行簽訂了《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由榮某向某行漢臺區支行借款78000元,用途為經營周轉,借款期限36個月。
同時榮某在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中市分公司處投保,要求為該筆貸款提供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公司接受投保并簽發保單,保費繳納方式為每月交付1390.05元,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費總計50041.8元,按月隨貸款本息同時支付。
保險生效后,某行漢臺區支行于2018年4月28日向被告發放了貸款合同項下貸款78000元。
自2018年9月28日起,榮某無法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及保費。2018年12月17日,榮某未履行還款義務已達到賠償等待期80天,依據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對榮某拖欠農業銀行漢臺區支行的貸款本息71613.8元進行理賠。
2019年8月2日,農業銀行漢臺區支行向保險公司出具代償債務書,確收到原告理賠款71613.8元。保險公司理賠后,雖經多次催促,但榮某至今未向保險公司歸還代償款項及逾期保費。
2019年8月28日,漢臺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經審理,原被告與某行漢臺區支行簽訂了《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同時原告也向被告提供了貸款的保證擔保,約定由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1390.05元保費,后因被告無法向某行漢臺區支行歸還貸款,,原告理賠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歸還代償款項及逾期保費,故被告應當承擔向原告歸還代償款及交納保費的義務,本院對原告訴請予以支持。
同時原告訴請由被告承擔每日1‰違約金,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確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榮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中市分公司代償款71613.8元、逾期保險費5190.08元,并支付違約金(自2018年12月17日起以代償款、逾期保費為基數,按每日1‰計算)至本判決確定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官寄語:做事情要有誠信,簽訂了合同就要按約辦事,違反約定就要承擔違約責任,逃避是不可取的,積極解決才不會影響自己的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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