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全市各級各部門深入貫徹落實中、省、市關于長江流域十年禁捕的決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壓緊壓實市縣主體責任,持續鞏固“四清四無”成果,嚴厲打擊非法捕撈行為,各項工作有力有序推進,取得了階段性成效。農業農村、公安、市場監管等執法部門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強化配合協作。全年共出動執法人員11909人次,開展聯合執法行動289次,出動執法車輛和船艇3050車(艘)次,收繳違法捕撈漁網、漁具395套(副),查處涉漁行政案件75起、刑事案件38起,查辦違法、犯罪人員158名。為切實發揮警示教育作用,震懾違法行為,指導執法辦案,市禁捕辦發布2022年違反漁業等法律法規、損害漁業資源的10起典型案例。
一、漢臺區李某某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釣具捕撈案
2021年12月9日17時許,漢中市農業綜合執法支隊漢臺大隊接到群眾舉報,在漢江鋪鎮段現場查獲李某某使用可視釣具進行捕撈,查獲可視魚竿釣具一副,未發現漁獲物。經認定,李某某非法捕撈的水域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的可視釣具屬于陜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發布長江重要支流陜西段水域禁用漁具名錄的通告》中禁用漁具。漢臺區禁捕辦組織區農業農村、公安等執法部門召開案情研判及案件行刑銜接商討座談會議,認為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應由農業農村部門立案查處。李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鑒于李某某初次違法捕撈,沒有漁獲物,積極配合執法機構調查,經教育認錯態度誠懇,主動上交了非法捕撈使用的可視釣具。2022年3月4日,漢中市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作出對李某某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南鄭區李某某使用禁用漁具捕撈案
2022年1月7日,李某某在漢中市南鄭區梁山鎮梁西村觀景臺段漢江河錨魚,被開展禁捕巡查的漢中市農業綜合執法支隊南鄭大隊現場查獲。現場勘驗,漁具1套,漁獲物(銀鲴魚,當地叫櫻花子)1條、重量0.425千克。李某某使用的漁具經南鄭區農業農村局認定,類別為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用漁具第32類鉤刺耙刺(僅限錨魚、武斗竿),屬于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用漁具。李某某在禁漁區使用禁用漁具,達到“雙禁”刑事立案標準,南鄭區禁捕辦于2022年1月17日移交到漢中市公安局南鄭分局查辦。漢中市公安局南鄭分局以“李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立案調查后,移送到南鄭區檢察院起訴;南鄭區檢察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建議由農業農村部門對不起訴人李某某作出行政處罰。李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鑒于李某某經教育認錯態度誠懇,于2022年1月13日將漁具上交,自愿購買魚苗200尾開展了增殖放流,其行為符合“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2022年6月16日,漢中市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作出對李某某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三、城固縣熊某林非法電魚案
2022年7月2日凌晨03時許,當事人熊某林在城固縣文川河老莊鎮熊家營村段河道內用電魚機非法電魚,被城固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當場查獲。現場查獲電魚機一套、電魚桿兩根、魚桶一個、下水褲1條、漁獲物6.6千克(黃鱔5.1千克、泥鰍0.25千克、魚1.25千克),當事人現場對非法電魚行為供認不諱。當事人熊某林在城固縣確定的禁捕區使用電捕撈,破壞漁業資源,電魚數量較多,情節嚴重,城固縣農業農村局依法于2022年7月8日將此案移交城固縣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責任。城固縣檢察院2022年8月16日對此案做出不起訴處理,建議由農業農村部門對不起訴人熊某林作出行政處罰。當事人熊某林非法電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經城固縣農業農村局批評教育,當事人在文川河放流37.5千克魚苗,進行了漁業資源生態補償。9月16日,城固縣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對熊某林沒收非法捕撈工具、漁獲物6.6千克,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洋縣許某昌、張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2021年11月4日20時左右,洋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和派出所民警禁捕巡查到謝村鎮秋苗村發現退水渠旁停一輛紅色三輪車和一輛摩托車,發現三輪車上面有電瓶、逆變器、電魚撈子和塑料箱,箱中有魚,初步判斷涉嫌電魚。執法人員當場將三輪車交由秋苗村委會暫行管理,并開展調查摸排工作。11月5日上午10時三輪車車主同摩托車車主一起到洋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投案。當事人許某昌對其11月4日晚間非法電魚行為供認不諱,張某沒有參與電魚,為許某提供車輛(三輪車)和運輸。經調查,當事人電魚地為上游水庫的溢水渠,平時干涸,當事人發現積水有魚,遂進行電捕。事發地不屬于禁漁區、禁漁期范圍。當事人使用電力捕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經非法捕撈漁業資源損害評估,洋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許某昌放流600元魚苗進行漁業資源生態補償。2022年1月30日,洋縣農業農村局對張某處以警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許某昌處以沒收非法捕撈工具、漁獲物0.5千克,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五、西鄉縣向某某違規垂釣案
2022年5月11日21:50西鄉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接到城北街道辦喬山村護漁員報告,有人在禁釣區垂釣,且不聽勸阻。執法人員立即趕到現場將向某某查獲,向某某垂釣位置處于西鄉縣人民政府通告規定的禁釣區,并處于漢江西鄉段國家級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現場未發現漁獲物。當事人向某某是抖音粉絲數超過10萬的網紅大V,常在抖音上進行垂釣直播,執法人員對向某某抖音號進行了長期的關注跟蹤。向某某為躲避執法人員,常在深夜以及人際罕見處垂釣,給垂釣管理帶來很壞的影響。當事人違規垂釣行為違反了《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西鄉縣農業農村局依據《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第三十條之規定作出對向某某當場處罰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六、勉縣李某某違反禁漁區規定進行捕撈案
2022年1月19日11時許,當事人李某某使用一副可視釣竿在勉縣周家山鎮黃沙社區漢江段捕魚,漁獲物1條,重量1.64千克,被當地公安派出所民警查獲。經勉縣農業農村局認定,漁獲物為鯉魚,當事人使用的可視釣竿是禁用漁具,事發地水域屬禁漁區。其行為達到“雙禁”刑事處罰標準被勉縣公安局立案查處。2022年7月18日,勉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刑事起訴決定,建議由農業農村部門對不起訴人李某某作出行政處罰。當事人李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漢中市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案發后當事人于2022年5月30日購買1200元(2945尾)魚苗進行了增殖放流。2022年10月11日,勉縣農業農村局依據《漢中市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李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捕撈使用的可視釣竿、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寧強縣殷某某在禁釣區使用多竿多鉤進行垂釣案
殷某某于2022年6月25日在寧強縣二郎壩鎮天生橋水庫使用3竿多鉤垂釣,被縣農業農村局、縣公安局和二郎壩鎮鎮政府的聯合執法檢查人員當場查獲,未發現漁獲物。二郎壩鎮天生橋水庫自2021年12月7日起經《寧強縣人民政府關于規范長江流域寧強段禁捕水域垂釣行為的通告》劃定為禁釣區,并廣泛宣傳、設置了邊界標識和禁釣標識。當事人在禁釣區一人多桿多鉤違規垂釣違反了《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寧強縣農業農村局依據《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第三十條之規定,對殷某某作出責令改正違規垂釣行為,并處1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八、鎮巴縣君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等10家餐飲單位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的食品案
2022年5月29日,鎮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鎮巴縣公安局違法線索移送函,在偵查譚某文非法捕撈水產品、危害珍貴、頻危野生動物案中,發現譚某文捕撈漁獲物銷售給鎮巴縣君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等10家餐飲單位。
2022年6月10日,鎮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調查。經調查,鎮巴縣君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為農家樂性質,為了吸引顧客2020年開始在譚某文處購買野生魚制作特色菜品銷售2020年至2021年禁漁期間,譚某文使用電魚器、地籠網等禁用的捕魚工具在鎮巴縣興隆鎮楮河流域非法捕撈野生白條魚100千克,出售給鎮巴縣君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經理馬某,銷售價格30元/0.5千克,總價6000元。公安部門在前期偵辦案件檢查時已將剩余的1千克野生白條魚扣押。鎮巴縣君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利用購買的野生白條魚制作干炸小魚和鮮魚湯銷售,共計使用野生白條魚99千克,按照當事人供述和銷售票據計算,違法所得共計11088元。當事人使用野生白條魚加工制作食品銷售的行為違反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鎮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鎮巴縣君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1088元、罰款18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留壩縣賴某紅、謝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2022年4月7日晚22時許,賴某紅、謝某在留壩縣武關驛鎮八里關1號橋附近天然水域電力捕魚,23時左右被轄區派出所民警接舉報后現場查獲。4月8日,武關驛派出所移交到縣農業農村局。4月12日,經留壩縣農業農村局認定,當事人使用電力捕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禁止的捕撈工具和方法;漁獲物41條、凈重7.05千克,共兩品種,均為地方品種,并全部死亡,未發現國家及省級保護品種;涉案水域為褒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為禁漁區。當事人非法捕撈行為達到刑事責任追究標準,于4月16日移送公安部門。2022年5月23日,留壩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縣檢察院、縣農業農村局依據農業農村部《非法捕撈案件涉案物品認(鑒)定和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評估及修復辦法(試行)》的規定,同當事人就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評估價值及修復進行了磋商。6月10日,留壩縣檢察院組織案件承辦機關及省、縣部分人大代表,鎮村干部、村民代表召開了資源損害增殖放流暨公開聽證會,當事人當場認罪并向大家作出了深刻的檢討,提前購買了適生優質魚苗7萬尾(價值2.4萬元)進行放流。縣檢察院依法作出對當事人賴某紅、謝某沒收非法電魚工具、漁獲物予以無害化處理,不予刑事起訴的決定,并于6月20日將案件移交到留壩縣農業農村局處理。8月23日留壩縣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對賴某紅、謝某二人分別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佛坪縣王某、謝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2021年10月30日23時許,王某、謝某到佛坪縣椒溪河銀廠溝電魚,31日凌晨0時許被開展禁捕巡查佛坪縣公安局民警抓獲。現場查獲電捕魚工具一套,漁獲物24條。經縣農業農村局認定,捕撈區域為禁漁區,捕撈工具為電魚設備,捕撈方法為電魚,漁獲物24條共2.14千克。佛坪縣公安局委托有資質的司法機構鑒定,漁獲物含國家二級保護野生物種多鱗白甲魚11條、2條為陜西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細體擬鲿(別名黃刺骨),其余為當地品種。佛坪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非法捕撈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評估,并對水生生物資源修復放流提出具體要求。2022年1月18日,當事人履行了部分水生生物資源修復放流義務。1月20日佛坪縣檢察院組織水利、農業農村、司法等部門召開案件公開聽證會。2022年3月9日,佛坪縣人民法院判決,王某、謝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一年六個月,并各處罰金2000元,作案工具由佛坪縣公安局依法沒收,漁獲物由縣公安局依法處置。附帶民事責任,履行水生生物資源損害修復義務6073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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