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記者從《漢中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市人大常委依法制定的《漢中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23年11月30日獲省人大常委會批準通過,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五章44條,針對我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停車難、停車亂、收費不合理等問題作出一系列具體規定。
《條例》從規劃、建設、執法、行業管理等環節,明確了行業主管部門責任分工: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停車場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以及道沿石以上停車泊位的施劃和日常監管等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機動車停車管理、道沿石以下停車泊位的施劃以及停車場設置的交通影響評價等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管理相關工作。
停車場規劃不到位和配建結構不合理是造成車位供需矛盾的主要原因,《條例》規定: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住宅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增建停車場,已經投入使用或者已經建成的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變用途。
對于如何在有限的城市空間中拓展更多的停車空間,《條例》從三個方面進行了創新性的詳細規定:
一是充分利用城市空間、自用土地和限制土地。例如在城市邊角空閑土地、中心城區功能搬遷騰出土地、待建土地、空閑廠區和邊角空地等增建停車場。
二是合理施劃停車泊位,交警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停車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設置符合行業標準的道路停車泊位。住宅小區周邊道路具備停車條件的,也可以設置限時段道路停車泊位。
三是充分利用立體空間,鼓勵在有條件的場所安裝符合規定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條例》規定:
利用停車場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管理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等相關手續。
公共停車場、經營性專用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自停車場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相關資料到所在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對車位數量和收費標準等進行公示,并逐步推行智慧停車。
對于群眾最為關注的停車收費問題,《條例》規定,停車收費根據不同性質和類型,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收取費用的,停車免費時限不得低于三十分鐘,并且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為前來辦理業務的人員免費提供停車服務。
《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要遵守停車場停車、泊位停車、臨時停車等行為規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允許不得在公共場地違規設置停車泊位和違規收費。同時,在客運站、學校、醫院、大型商場超市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周邊道路,應當設置機動車臨時停靠區域和出租車專用車位。
《條例》對罰則部分進行了分類和細化,分別是違反規劃、違反備案、違反價格規定、占用消防通道、違反停車規定、違反停車泊位管理的法律責任。并且在修改中,嚴格按照《城鄉規劃法》《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相關規定,對上述違法情形分別設定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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