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鄉縣人民檢察院公開一份起訴。
被告人羅某某,男,生于1975年,漢族,大專文化,1997年12月在西鄉縣**單位工作,2007年3月至2013?年8月在西鄉縣**辦公室工作,2013年8月任西鄉縣**站站長,兼任西鄉縣**隊隊長(副科級)。2019年5月29日漢中市紀委監委對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同月31日被漢中市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6月21日漢中市監察委員會對其解除留置。我院于2020年4月2日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鄉縣監察委員會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受賄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西鄉縣監察委員會補充調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2013年8月至2019初,被告人羅某某利用其擔任西鄉縣**站站長的職務便利,為西鄉縣**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甲)及其他企業主提供幫助,多次收受朱某甲、鞏某某現金40000元人民幣(下同)、何某某現金10000元及香煙兩條、楊某甲現金20000元及五糧液白酒一箱(6瓶)、劉某某現金10000元、楊某乙現金5000元、曹某某現金20000元,共計105000元,后全部用于家庭日常支出,具體如下:
1被告人羅某某四次收受**公司相關人員給予的現金人民幣40000元。
2016年春節前的一天,朱某甲為感謝被告人羅某某在2015年**公司辦理**許可證中提供的幫助,并與其維持良好關系,安排公司副總經理朱某乙在西鄉縣**小學附近的路邊送給羅某某現金人民幣10000元,羅某某予以收受。
2017年春節前的一天,**公司副董事長鞏某某為感謝羅某某在2016**公司辦理**許可證中提供的幫助,安排副總經理趙某某在西鄉縣**酒店附近自駕車內送給羅某某現金人民幣10000元,羅某某予以收受。
2018年上半年,**公司向西鄉縣**站提出辦理**許可證的申請一直未予辦理。鞏某某請羅某某幫忙獲取縣政府**信息,2018年中秋節前的一天,趙某某根據鞏某某安排送給羅某某現金人民幣10000元及月餅兩盒,羅某某予以收受。
2019年春節期間的一天,鞏某某安排趙某某在羅某某居住的**小區單元樓門口,送給羅某某現金10000元,羅某某予以收受,并將由其起草**方案透露給趙某某。2019年3月,該方案正式下發。
2.2016年底,何某某與楊某甲(又名楊某甲)、龐某某在西鄉縣子午鎮**溝口合伙成立砂石場。2017年春節前的一天,何某某為在**河段無證采砂,在西鄉縣北環路**小區附近送給羅某某現金10000元和香煙兩條,羅某某予以收受。隨后,何某某等人持續在**河段盜采砂石,直至2018年1月15日西鄉縣**局才對該砂場行政處罰2萬元。2018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楊某甲在西鄉縣**路**小區門口送給羅某某現金20000元及一箱六瓶裝五糧液白酒,羅某某予以收受,并承諾有政策時便及時給楊某甲辦理采砂許可證。
3.2016年底,西鄉縣**站在對劉某某經營的**砂石場日常檢查中發現存在多項問題,并提出整改要求。劉某某為和羅某某搞好關系,放松對其砂石場的檢查。2017年春節前的一天,劉某某在羅某某辦公室送給其現金10000元,羅某某予以收受。
4.2016年底,西鄉縣**站對楊某乙(曾用名楊某乙)位于**村的砂石廠進行檢查時,提出了整改要求,2017年春節前的一天,楊某乙為和羅某某搞好關系,請其放松對其砂石廠的檢查,在西鄉縣**路**小區門口送給羅某某現金5000元,羅某某予以收受并答應幫忙。
5.2018年底,曹某某與他人合伙在**鎮**河段內無證采砂被舉報,為順利采砂,2019年初的一天,曹某某經何某某引薦在何某某車內與羅某某見面,曹某某送給羅某某現金20000元,羅某某予以收受,后曹某某等人在無證的情況下繼續采砂。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羅某某的家屬將涉案款10.5萬元上繳漢中市紀委監委。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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