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0日8時許,位于南鄭區梁山鎮龍崗新區,由四川標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標升公司)承建的漢中圣樺國際城C區一期項目工地4#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吊)突然發生坍塌,造成包括塔吊司機在內共3人死亡的較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45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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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5日,漢中市政府網公布《四川標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漢中圣樺國際城項目部“12.10”塔式起重機坍塌較大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認為,事故性質是,經綜合分析,調查組認定:四川標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漢中圣樺國際城項目部“12.10”塔式起重機坍塌較大事故是一起因不法建筑施工機械租賃企業違規出租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塔吊,安裝單位違規安裝,檢測單位違規檢測,使用單位違規組織驗收、違規使用,監理單位失察失管,監管機構失職失責,行業主管部門對建筑施工機械安全管理工作疏于指導、監督不力,相關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履職不到位而導致的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報告》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有8人,給予31人黨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對責任單位也給出了處理建議。
2020年11月27日,城固縣人民檢察院公開一份起訴書。起訴書顯示,該院對《報告》中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中的一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胡某某以玩忽職守罪依法公訴。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系城固縣住建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質量安全監督四室負責人。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城固縣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在審查起訴期間,退回城固縣監察委員會補充調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2月27日,城固縣住建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以城質黨發〔2016〕8號文件任命胡某某擔任設備備案科科長,負責全縣塔式起重機(塔吊)的產權備案、使用登記、監督管理等工作。
在此期間,設備備案科工作由胡某某一人負責,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的受理、審核、審批、備案證發放全由胡某某一人負責辦理。
2018年6月25日,城固縣住建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設立質量安全監督四室,承擔原設備備案科工作職能,任命胡某某為質量安全監督四室負責人。
2017年11月20日,胡某某在辦理漢中某某機械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中某某公司)一臺二手塔吊產權備案時,未按照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陜建監總發〔2009〕038”號文件中關于備案申請的規定,要求漢中某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另案處理,已判刑)提供該塔吊的安全裝置證明資料;未按照建設部“166號令”第七條四項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質〔2008〕76號”文件第九條的規定,在辦理二手塔吊設備產權備案時,要求李某某提供該塔吊的安全技術檔案;未認真審核李某某提交的該塔吊產權備案資料之間的相關性、一致性,未發現出廠合格證與塔吊銘牌中的回轉機型號、變幅機構型號等重要技術參數不一致的問題(出廠合格證回轉機型號為RCV95,變幅機構型號為X96L;設備銘牌回轉機型號為OMD45,變幅機構型號為X55);將來源不明、經過多次改裝、存在安全隱患的塔吊通過備案審查后,給李某某發放編號為“陜備FC-T-1711-02612”的塔式起重機產權備案證;胡某某也未按照“建設部166號令”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該塔吊的安全狀況。
2018年6、7月,李某某將該問題塔吊租賃給漢中某某建筑機械租賃公司,用于漢中圣樺國際城C區一期項目,2018年12月10日該塔吊發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50萬元的安全事故。
在審查起訴期間,被告人胡某某來本院反映南鄭區“12.10”塔式起重機坍塌事故發生后,他知道該事故塔吊的產權備案是其經手辦理后,于2018年12月底向城固縣住建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領導匯報了其在辦理該事故塔吊的產權備案登記時,存在疏忽大意,沒有認真審核資料的問題并主動向單位領導承認了錯誤。
城固縣監察委員會對此情況進行了調查核實,補充了相關證據材料,證明該情況屬實,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情節。
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源頭監管不到位,在辦理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時,盲目依賴起重機械產權單位對申報資料真實性的承諾,未認真審查有關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違規向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建筑起重機械核發《陜西省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證》,致使該問題塔吊流入漢中建筑市場,并在多方存在責任的情況下,造成了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50萬元的安全事故,胡某某有失職行為,應對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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