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問題是婦女兒童維權的重點難點
新聞發布會上,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介紹說,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不僅危害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響社會安全和穩定,而婦女兒童作為弱勢群體,成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對象。
省婦聯系統信訪統計數據顯示,家庭暴力一直是婦女群眾上訪投訴的主要內容,數量一直占據婚姻家庭類投訴的首位,約占36.7%。因家暴的隱蔽性和受家丑不可外揚等觀念的影響,家暴問題一直是婦女兒童維權的重點和難點。
實施辦法有哪些亮點
實施辦法從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救濟、行為矯治、司法教濟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亮點一: 明確政府職責,從人、財、智、責方面強化工作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機制,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為反家庭暴力工作明確了政府在工作和經費方面的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做好轄區內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救助等相關工作,明確了人員和責任。 為實現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專業化、科學化,實施辦法明確要求,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應當接受反家庭暴力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為做好家庭暴力投訴受理,實施辦法明確了首接責任,要求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做好受理、跟進和轉介工作,不得相互推諉。 亮點二: 強化多部門合作機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提高工作合力。 圍繞反家庭暴力工作,實施辦法確定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相關單位,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等多部門協同,各級婦女聯合會、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并對政府各相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婦女聯合會等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信息共享做出規定。 明確了行政機關、有關單位和司法機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家庭關系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加害人心理干預及行為矯正等救助服務,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反家庭暴力工作方面專業性、靈活性的特長。 亮點三: 以有利于實施為導向,細化防治舉措,增強可操作性。 鑒于告誡書和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效果對保護受害人和反家暴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實施辦法做了進一步細化。 在告誡書方面,實施辦法明確了公安機關應當出具告誡書的情形、告誡書的具體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統一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及有關信息錄入執法辦案信息系統。針對實踐中部分加害人拒絕簽收告誡書的情形,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加害人拒絕簽收的,不影響告誡書的效力。 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方面,實施辦法規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為前提。這一規定在上位法的基礎上再次明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僅在于保護受害人不受再次家庭暴力的傷害,更有防止潛在的嚴重家庭暴力發生的作用。
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怎么辦
實施辦法專門針對家庭暴力中保護未成年人做了進一步細化。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機關應當對施暴者出具告誡書??紤]到目睹家庭暴力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構成一定傷害,實施辦法規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予以幫助和保護。
實施辦法還規定了幼兒園、學校對未成年人開展反家暴宣傳,培養學生、兒童的反家庭暴力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時,應當履行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的義務。
在對臨時庇護場所的有關規定中,實施辦法明確提出要根據性別、年齡實行分類救助,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害人應當安排專人陪護和照顧。
遭受家暴除了報警還能怎么辦
家庭成員遭受家暴后,除了可以進行報警外,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還可以就近求助,即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有關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尋求臨時庇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到臨時庇護場所,尋求臨時生活幫助。臨時庇護場所應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活,為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導和醫療護理服務,并根據性別、年齡對暴力受害人實行分類救助。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教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家暴舉證難怎么破解
因為家暴一般發生在家庭內部,如果受害人沒有證據收集意識,后期對家暴的認定和維權就比較困難。為了幫助當事人及時取得合法有效的家暴證據,實施辦法進行了詳細規定。
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應及時出警,采取措施中包括“詢問加害人、受害人、目擊證人,并使用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固定證據,制作詢問筆錄;協助需要緊急救治的受害人就醫,有傷情的,依法進行傷情鑒定”。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配合有關機關調查取證,據實出具診斷、醫療證明。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提醒,發生家暴后要擯棄“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應該及時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投訴或者報警,報警回執、詢問筆錄、告誡書,社區、婦聯、調解委員會、工作單位等出具的求助記錄、調查筆錄等,都可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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