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法官為企業保駕護航,欠了七八年的錢終于要回來了!”案件當事人感激地對漢臺區人民法院辦案法官胡喆說。
當事人送錦旗
原來,甲公司在2012年曾為乙公司供應了價值近三萬元酒水,當時乙公司未現場結賬。甲公司索要貨款時才得知,乙公司已被注銷,經營人亦更換聯系方式。甲公司索要貨款無門。無奈之下,甲公司將乙公司起訴到法院。
承辦法官胡喆接到案件后,通過認真翻閱案卷,將案件關鍵點鎖定在乙公司經營人身上。法庭在多方聯系下,才輾轉將已注銷的乙公司經營人李某通知到庭。經營人李某以訴訟時效已過和債務早已清償為由提出抗辯,但未提交清償相關證據。辦案法官綜合分析全案證據,依法對被告抗辯不予認定,判決由原公司經營人李某向甲公司支付拖欠貨款三萬元。案件宣判后,承辦法官及時找到李某釋法析理,最終說服其按照判決內容支付了案涉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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