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8日,漢中女子李某與漢中某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一份,以總價值264330元購買該房產公司開發建設的某小區19號樓1703室住房一套。2015年4月,李某支付了購房金額264330元,并向房產公司支付該房屋的維修基金和契稅等合計10517元,但五年時間過去了,李女士至今仍未拿到自己的房產證。
購房時,雙方曾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
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規定處理:
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款的0.0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交房當日,該房產公司已收取了李女士的契稅、維修基金、測繪費、工本費等費用。但卻一直未能將辦理權屬登記需要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李女士無法辦理房產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漢中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辦理原告李某購買的位于漢中市漢臺區XX路XX路XX小區XX號樓XX室的房屋權屬登記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并協助原告辦理好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二、由被告漢中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以購房款264330元為基數,自2016年4月26日起,按照每日萬分之零點五的標準向原告李某計付逾期辦證違約金至被告將辦理房屋權屬登記資料報產權登記部門備案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寄語:做生意就要講究誠信,推脫責任不可取,認真解決問題才可行,何況簽定合同就要按約辦事,否則違約的后果只能自己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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